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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003版:法苑

婚礼当天照片丢失 工作室赔偿精神损失

  婚礼当天照片丢失   工作室赔偿精神损失

  徐某与老公王某相恋多年,终于在2017年底修成正果,领证结婚。领了证,两人开始筹备起了婚礼,最终决定在第二年国庆期间举办婚礼。为了能够给彼此留下一段难忘的婚礼记忆,选择哪家摄影摄像公司成了难题。

  经过多方打听考察,两人找到了冯老板的工作室。冯老板向徐某夫妻推荐了拍摄套餐,并给他们看了样片。徐某看过样片后,感觉冯某的拍摄技术精湛,摄像清晰,套餐价格也相对实惠,十分满意。所以双方就商定了摄影摄像两天套餐价2080元,徐某当即也交了定金500元。

  两天婚礼中,冯某的工作室提供了拍摄服务,徐某也支付了剩余的1580元费用。经过了漫长地等待,到2019年1月,冯某终于将一个U盘交给了徐某。徐某迫不及待地打开U盘,却发现里面只有婚礼录像却无婚礼照片。徐某夫妇多次向冯某索要照片,冯某一再推脱,至4月份,才通过邮箱发了44张照片给徐某,但照片画质模糊,疑似录像截图。经再三询问,冯某承认婚礼照片已被格式化,且永久不能恢复。一句“永久不能恢复”,对于徐某来说简直就是晴天霹雳,人生中最重要的时刻都没有记录下来。婚礼本是十分美好幸福的,却因为这件事有了一丝瑕疵。

  徐某夫妇认为冯某严重侵害了他们的人格权,与冯某协商不成后诉至海盐法院,要求被告冯某退还服务费及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在庭前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承办人的耐心解释和劝导,被告认识到了侵权事实的存在,对两原告表示歉意,并补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在本案中,因被告的过错导致二原告的婚礼照片的灭失,而婚礼具有不可复制性,且带有人格象征意义,故被告对二原告的侵权事实成立,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彦明/文


钱江晚报 法苑 z0003 婚礼当天照片丢失 工作室赔偿精神损失 2019-08-16 钱江晚报2019-08-1600011;钱江晚报2019-08-1600012 2 2019年08月1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