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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叫卖,也应遵循商业规范

  据新华社报道,2020年3月,有人举报浙江慈溪观海卫某水果店用于推广的微信号朋友圈内出现了两则可能涉嫌违法的推广广告,其中一则是2月25日通过“某客服1号”发布的介绍榴莲的广告,存在“全球最好的榴莲……这个冬天最好吃榴莲”广告字样,另一则是2月26日通过“某客服1号”发布的介绍奶油枣的广告,存在“最好吃的奶油枣没有之一”广告字样。

  监管部门经过调查认定,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属发布“最高级”“最佳”等禁止情形广告的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最终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广告法实施后,极限用语的处罚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20万元起。大家熟悉的与“最”“第一”有关的,比如最好、最佳,比如中国第一、世界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之类,都在被禁用的范围内。

  有人认为,朋友圈是个人空间,不能简单地适用广告法。这明显是说不通的。

  朋友圈越来越公众化,已经具备了公共场所属性。每个人的朋友圈,开始时可能局限在家人、朋友之间,后来同事、同学等各种各样的人不断加入。

  另一方面,朋友圈的影响力早已超越了朋友的范畴,一些大V的朋友圈可以说并不比有些媒体影响力小。朋友圈还有转发分享的功能,可以以极快的速度将信息扩散出去。

  朋友圈中的微商,主要手段就是发布广告。微商规模日益扩大,所卖商品五花八门,这让朋友圈又多了一项市场交易平台的属性。微商若售假,危害同样不小。

  把朋友圈框定为个人空间,拒绝法律监管,显然是不合适的。

  如此,在朋友圈里发言、开展活动,就不能太任性,得遵守法律规范。比如上面的榴莲广告,以销售产品为目的,有商业性质,就得遵守广告法规定,而使用“最”之类的词语违反广告法,就得接受相应处罚。实事求是,有一说一,才是良好的商业道德。

  至于对一家小小的水果店要不要动用20万元处罚标准,就值得探讨了。对于案值比较小、影响轻微、危害较小的案子该怎么处罚,上海推出过全国首份多领域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就消防、工商、质量技监、食品安全等领域的34项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其中就包括因使用顶级用语,违反广告法第9条第3项的规定。这很好地解决罪罚相当的问题,避免了“高射炮打蚊子”的倾向。


钱江晚报 小时·评论 a0016 朋友圈叫卖,也应遵循商业规范 2020-06-16 钱江晚报2020-06-1600019 2 2020年06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