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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跳槽
算不算不正当竞争

来看看杭州这起案子怎么判

  本报讯 游戏主播李某原在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迅公司”)运营的触手直播上进行直播。在尚未解约的情况下,他又与虎牙公司签约。

  2019年,开迅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李某、虎牙公司起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1319.5万元。2020年4月16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虎牙公司的行为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昨天,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召开成立四周年新闻发布会,该案被写进了杭州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精品案例。

  开迅公司认为,合同期间,李某使用昵称“触手圣光转虎牙”,在虎牙平台进行直播首秀,且与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牙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的行为,是虎牙公司允许、放任、有意使用开迅公司培育的主播,并利用主播与用户的粘性,采取昵称、头像等影响力因素,与李某共同实施的窃取开迅公司用户及流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李某辩称,主播跳槽属于其基本人权,昵称、头像属于人身权的范围,与著作权无关,且其作为主播与开迅公司运营的“触手平台”不存在竞争关系。

  虎牙公司辩称,争夺人才是行业竞争的正常手段,虎牙公司接纳李某作为平台主播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并且开迅公司可以通过合同获得救济。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违约情况发生时,一般应直接使用合同约定与《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除非损害公共政策、保护的其他利益。在当事人能够通过合同方式得到有效救济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更应秉持审慎、谦抑的原则,而不应随意干预当事人的行为,所以开迅公司与李某之间不应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此外,虎牙公司不存在恶意诱导等行为,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其行为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昵称、头像等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与主播的人身利益紧密关联。李某离开开迅公司旗下的触手平台后,仍继续使用原昵称和头像,在人身指向上并无偏差,不存在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情况。因此,李某与虎牙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开迅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杭州中院说,作为首例主播跳槽行为中,主播与平台方均被认定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本案明确直播行业市场以“自由竞争”为原则,以“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制”为例外的司法意见。同时,判决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以及救济手段,分析了个人道德与商业伦理的区别,强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应该秉持的“审慎、谦抑”原则,重申了自由市场充分竞争的价值,具有典型意义。

  本报记者 孙燕 通讯员 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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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23135720 2 2021年09月2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