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野生动物不再统一入罪
法律纠偏体现以人为本
买卖野生动物不再统一入罪
法律纠偏体现以人为本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
新的司法解释让人耳目一新,对此,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评论员们有话要说。
普及野生动物相关常识
避免“不知情”下犯法
本报评论员陈江:以往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案件,常常因争议走入公众视野。一大争议集中在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是不是归入“野生动物”保护范畴;另一种情形就是,不少当事人,由于对野生动物相关知识的匮乏,他们并不清楚违法的边界在哪里。
说真的,除了专业人士,普通民众对哪些动物或是植物,是属于法律保护的珍贵物种,有不少是傻傻分不清的。事实上,对珍稀动植物的犯罪判定除了刑法规定,林业部门规章,还有专业的国际动植物保护条约等。引发社会关注的“鹦鹉案”和“3株蕙兰”案,就都有这两方面的因素。
现在,法律层面的解释条款明确清晰了,就更有必要加强对保护性动物植物相关知识的普及。如此才能避免民众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摒除一刀切将起到纠偏作用
本报评论员项向荣:随着科研水平的提高和经济需求的拉动,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如今一些珍贵的、濒危的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已经摆脱 “野生”的帽子,也让人们合理利用资源多了一条出路。
按照常识常理的理解,这些家养动物即便被视为受保护动物,其量刑标准也应低于真正的野生动物。但一直以来人工繁育动物是否是受保护动物,在相关部门之间甚或司法部门与公众普遍性看法之间,常常会出现意见不一致情况,正因为此,也导致了一系列有争议判决的产生。
此次法律解释对野生动物与家养动物区别的明确,将对以往一刀切的做法起到纠偏作用,也很好地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理念。当然对于以那些假“家养动物”之名行销售野生动物之实的行为,一定要严惩不贷。
严格保护野生动物要一直坚持下去
本报评论员高路:去年,云南大象北迁事件,沿途各地从政府到民间,呵护备至的场面感动了世界,让我们看到了中国保护野生动物的成果。这几年,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人与动物和谐共存的美好画面,“猎杀珍稀野生动物”这一原本的高频词几乎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消失了。
野生动物保护能有今天的局面,跟法律的制定以及执法部门的努力是分不开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给人们划定了一条条红线,但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严格的执行才能显示出威力来。在司法部门的努力下,我们通过一起起具体的案件一个个具体的司法判决,将保护动物的精神和理念传递给了整个社会。立法和执法并行不悖,是我们取得如此巨大成就的主要原因。我们要感谢那些与偷猎者战斗的英雄,感谢所有为野生动物默默守护的人。
这次,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让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更有针对性也更精准了,也为执法部门更有效地履职扫清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