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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15版:小时·评论

上厕所太频繁
辞退理由还能再奇葩点吗

  近日,广州市民林女士在试用期即将结束之际遭就职公司辞退,理由竟是在两月前一次直播活动过程中她上厕所太频繁,公司认为她“工作态度不积极”,而且公司拒绝为辞退付出赔偿。林女士则回应,活动当天正值她的生理期,去厕所是为了换卫生巾。

  按照律师的看法: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公司需要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广州这家公司提出的辞退理由站得住脚吗?“工作态度不积极”是个主观的评论而非客观的认定。同时,没有哪条法律规定,上班时间只能上几次厕所,果真如此的话是不是以后连喝水也得规定次数呢?

  将这样的理由公之于众,存在对李女士人格权、隐私权等权利多重侵犯的嫌疑。同时,也违反了相关女性权益保护法规,按照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如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这样有侮辱女性的辞退理由,不仅暴露了企业缺乏人道主义精神,还违背了宪法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

  本报评论员 项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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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理由还能再奇葩点吗
2022-06-02 钱江晚报2022-06-0200013 2 2022年06月0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