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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3版:潮新闻·焦点

5月9日,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二审开庭
鼓励生育的当下,单身女性“冻卵”为何难破题

她们尝试留住未来生育的机会

徐枣枣和律师进入法院
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当事人徐枣枣  李沐子 摄

  35岁的徐枣枣(化名)希望能在自己生育能力断崖式下滑前在国内完成“冻卵”,但挡在她面前的是一道鸿沟。

  5月9日14时,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从提告到二审,原告徐枣枣已经等待了4年零4个月。她明白,自己的案件对广大的未婚女性来说意义重大。

  徐枣枣的抗争,牵动着很多单身女性的心,比如远在杭州的刘一(化名)。随着年龄渐长,刘一“冻卵”的念头越发强烈。“其实30岁的时候就想‘冻卵’了,想为自己保留一个拥有孩子的机会。”刘一告诉记者。

  近年来,未婚女性是否应被允许“冻卵”,成为医学界和法学界争论不断却仍未有定论的话题。理论上,“冻卵”能为女性延长生育年限,化解生育和事业难两全的焦虑,但在鼓励生育的当下,单身女性“冻卵”却迟迟难破题。

单身女性的“冻卵”难题

  刘一35岁。目前,让她愿意托付终身的人仍未出现,但随着年龄的推移,“在未来拥有一个自己的孩子”的念头变得愈发强烈。

  在知道“冻卵”这项可以保存女性生育能力的技术后,刘一开始在网上搜集相关信息,发现在国内暂时不能为未婚女性提供冻卵服务。刘一也考虑过出国“冻卵”,但综合成本和其他因素,还是国内更为可行。在刘一看来,这似乎又走入了死胡同。

  2018年12月,30岁的单身女性徐枣枣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简称“北京妇产医院”)提出冻卵请求,被医院拒绝,随后她将北京妇产医院告上法庭。2019年12月和2021年9月,该案先后两次开庭审理;2022年7月22日,徐枣枣收到一审判决书,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虽然一审她败诉了,但让我看到了在国内‘冻卵’的一点点希望。”此后,刘一开始留意徐枣枣的案子。

“冻卵”当事人:希望仍然存在

  5月9日下午,走出法院的徐枣枣告诉本报记者,二审庭审持续了2个半小时,未当庭宣判,“我感觉希望还是存在的。”

  庭后,徐枣枣代理律师董晓莹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就我们认为一审判决不当的地方,我们做了一一反驳。”董晓莹也特别提到,二审就一般人格权进行了一些拆解,“这是一审没有做的。”

  董晓莹称,二审也再次着重强调包括生育权、身体权,以及徐枣枣因为单身被区别对待,人格尊严受到伤害等问题。徐枣枣坦言,法官还就“辅助生殖技术到底包不包括冻卵这一项”进行了详细询问,“感觉挺耐心细致,关注到了症结本身。”

  徐枣枣表示,二审时院方没有提交新证据,但他们再次强调对生育权最佳的保护是适龄生育而不是推迟生育,“‘冻卵’就是推迟生育。”

  对此,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学系副主任刘瑞爽持不同观点:“我认为徐枣枣‘冻卵’本质上是在保护自己的生育力。”

  “在30岁的年纪,徐没有合适的结婚对象,她想在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保存生育能力,我认为是在行使生育自由的权利。”刘瑞爽说,选择“冻卵”是客观条件下的无奈,延迟生育绝非她的目的,保存生育能力才是真正的目的。

  刘一也向记者阐述过类似观点:“冻卵是让我在未来有生育的机会,而机会就是希望。”

未婚“冻卵”之争,已持续多年

  “冻卵”之争的起源,或许要从我国原卫生部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及原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中寻找。上述两份文件明确指出,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须以医疗为目的,且明令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生法规、条例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而冻卵技术作为辅助生殖技术范畴,自然将未婚女性排除在外。

  但在地方,未婚女性被允许“冻卵”似乎有迹可循。

  2002年吉林省出台地方性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第二十九条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但据了解,对这条地方性法规的风评至今褒贬不一,也鲜有落实的案例。

  2017年12月,原国家卫计委也曾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相关问题进行答复,回应称“我国相关法律未否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并注意到个别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了有关规定。”

  此后几年,关于未婚女性“冻卵”的讨论始终持续着。公开资料显示,近年来,有代表委员在全国两会上提交过关于“保障女性平等生育权”的建议和提案,呼吁取消对未婚女性生育权设置的限制,甚至建议赋予未婚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权利,或在特定条件下允许未婚女性保护生育能力。

  2021年8月,湖南省卫健委在对该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相关提案答复时表示,“我委将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建议对《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卵子捐赠、卵子冷冻等相关法规。”

矛盾、权益与担心

  “冻卵”之争,除了事关需求与政策的矛盾,还有对医疗伦理、健康隐患的担心。

  浙大邵逸夫医院副院长、妇产科与生殖中心学科带头人张松英介绍,目前适用“冻卵”的人群,主要包括身患疾病直接影响卵巢储备功能、到达一定年纪后卵巢储备功能明显下降的女性;另外,夫妻在特定情况下进行辅助生殖技术助孕时,男方未能顺利取精的,也可以申请暂时“冻卵”。

  “如果卵巢储备功能非常好且年龄也只在30岁左右,我不主张‘冻卵’。‘冻卵’毕竟要做促排卵手术,要取卵,虽然创伤很小,但终究是创伤。”张松英表示。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事务部执行主任翟晓静认为,任何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对的,无论是已婚妇女还是单身女性,选择卵子冷冻时都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要符合社会伦理,比如不得买卖卵子、不得代孕。

  “试点适龄女性‘冻卵’的积极意义是有利于保护女性生育权,同时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大龄未婚女性对未来婚姻中的生育状态的担忧,有利于她们全身心追求学业和职业发展,更好地实现人生价值;也让她们有更充足的时间和机会选择合适的伴侣,有益于未来家庭的稳固及社会的和谐。”但翟晓静同时也强调,“鉴于我国国情及传统道德观念,未来不太可能全面放开‘冻卵’,可能会附条件地限制性地放开。”

  “我希望二审能够胜诉,进而让医院尽快为我完成冻卵。”徐枣枣表示,无论庭审结果如何,“冻卵”都是自己必须坚持的一件事情。


钱江晚报 潮新闻·焦点 a0003 她们尝试留住未来生育的机会 2023-05-11 25725124 2 2023年05月1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