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
非乱收费挡箭牌
本报评论员 陈江
近日,河南郑州卢先生遭遇的停车场收费纠纷,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卢先生反映称,自己与朋友在某地一家饭店用餐,将车辆停在地面停车场内,驶出时超1小时但还不足61分钟,却按2个小时被收了25元的“高价”停车费。
“难道超时1分钟就等于超时1小时吗?”卢先生表示质疑。对此,停车场和相关管理部门则表示,此为社会经营性停车场,价格已备案且有公示,合规合法,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
超过1分钟,按照1个小时收费,虽然不违规,但是明显不公平、不合理。1分钟和1小时,一望而知的巨大差别,为何偏偏能混为一谈?
近年来,因停车收费引发的矛盾纠纷着实不少。前不久,南宁天价停车费风波,就揭开了停车收费乱象的冰山一角。与南宁天价停车费事件暴露出的问题相比,郑州这种以“分钟”按照“小时”的计费规则,实属“小巫见大巫”,都有些上不了台面。
对停车场而言,貌似只要做到了“明码标价”,以小时计费,最后“化零为整”就似乎成了名正言顺的事。但对车主来说,有时候停车场出口存在拥堵的情况,在排队等待出停车场的短短几分钟内,时间可能就悄悄迈过了计费节点。像卢先生那样,哪怕只是多出1分钟,车主就要多交1小时的停车费。此等情形,不是车主想要多停造成,并且车主自身也不能控制。试问有多少车主会心甘情愿买单?
实际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超时1分钟,按照1个小时计费规定,明显减轻了经营方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对消费者来讲不公平、不合理。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在醒目位置公示,表面看没啥问题。但是,这种收费条款,单方面减轻了停车场的责任,对广大车主非常不利。试问一句,这是否滥用市场定价权,属于霸王条款?
小小停车费,关系大民生。此种停车收费方式,不独郑州存在,全国许多城市也存在。自主定价不等于任性定价、随意计费,明码标价也不是乱收费的挡箭牌。相关部门还是要加强引导和调控,不让市场调节价被滥用,以更精准、更有温度的计费方式回应社会关切,不让停车收费成为一笔糊涂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