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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6版:每日新闻·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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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广告,业主有话说
· 《物权法》
规范小区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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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物权法》
规范小区广告

  出点广告费或跟物业打个招呼,广告商就能进驻社区的情况以后将有所改变。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对这类广告有了明确规定,它明确了小区楼宇(楼顶、外立面、大堂、电梯厅、电梯内等)的广告收益归业主所有。记者就此采访了几家小区的物业公司。

  

  南都物业:企划部的有关负责人说,进入南都德加社区的广告商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否提升了服务品质?比如是否为业主提供了便民措施,或是否对辖区业主有针对性优惠方案?二是不能扰民。凡是给业主带来噪音或视觉污染的都不能进入小区。

  符合了这两个条件,还要经物业采购合约处审批,签合约。收入列入公共场地收益的独立账户中。账目将在业委会公开,并在业委会监管下用于公共设施的维护。

  另外,还有一些形式的广告因带有公益性质,可以不收费:如垃圾箱、草坪标示牌、温馨告示等。

  

  东山弄社区物业:物业的负责人王益乐说,想进入社区做广告的太多了!保险公司、保健品、医疗器械……但都被拒绝了。

  社区也有一些广告是免费的:比如广告灭蚊灯和交通警示牌等。一开始谈的时候就说好,由广告商做广告,设备免费。

  我们也在考虑新的《物权法》即将实施,以后类似这种广告进驻小区是否要业主同意、是否收取适当的费用。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舒军律师:我认为,只要是利用小区设施,所有的行为都应经业主同意。就算是公益广告,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具商业性质的,都应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个收入应为全体业主所有。

  《物权法》的实施,对一些维权意识强的业主来说,可能会成为业主向小区楼宇广告商维权的导火索。而这种传统的楼宇广告商业运作模式,肯定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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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调查 A0006 《物权法》
规范小区广告
2007-6-14 钱江晚报a00062007-06-140000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