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搭朋友的便车外出办事,没想到途中发生车祸,不幸殒命,其后,死者家人坚持要这个朋友承担赔偿责任。昨天,永康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包某与卢某是好朋友。因做生意,包某经常往杭州、上海等地跑业务。而卢某经营一家物流公司,几乎每天都会往长三角一带发货,因此,包某经常免费搭卢某的顺风车。
2006年10月26日,卢某派司机王某驾车到上海,包某也有事到上海,便又搭上便车。次日凌晨3时,当车子行驶至嘉兴境内时,卢某的车与其他车辆相撞,包某和司机王某都受了重伤,包某经抢救无效于三日后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是王某疲劳驾驶所致,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2006年12月22日,包某家人将卢某、王某一并告到永康市法院,要求其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在内共计18万多元。
永康法院受理后认为,由于搭乘人没有向承运方支付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由承运方负完全赔偿责任有失公平。为保证双方矛盾能够得到化解,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卢某赔偿包某家属156000元,包某家属撤回起诉。
胡哲南 童超 陈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