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者担责,不能谁弱谁有理
本报评论员 王彬
近日,一起行人撞倒电动车车主致其被轿车碾压致死的案件引发热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行人周某被判两年半有期徒刑,轿车司机无需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在交通事故中,汽车司机是相对强势一方,而行人和电动自行车车主是偏弱势的。可在此案的最后判决中,轿车司机无责,而行人却被判刑。面对常理中的“弱势者”被判刑的结果,舆论却认为这是此类案件的公正判决。这又是为何?
这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此案件虽然表面看起来轿车司机是肇事者,但实际上轿车司机属于“躺枪”。这场交通事故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行人闯红灯并撞倒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车主,而轿车司机是正常行驶。从现场视频可以发现,当电动自行车摔倒时,轿车司机根本没有任何反应时间可以避开。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从该案件的因果关系来分析,此次事故的原因主要是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其肇事后还选择逃逸,属于错上加错,而电动自行车车主的交通违规行为是事故的次要原因。若让轿车司机担责,既不讲理,更不合法。
该案的判决之所以得到了大家的肯定和支持,是因为它确实做到了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合法,并为公众廓清了一些误区。比如,交通肇事罪不是谁的专属,不是只有机动车驾驶者才会犯交通肇事罪,任何主体只要违反交通规则进而造成严重后果,都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被依法依规处理。要不要担责,要看具体情形,要看因果关系,要看责任具体如何划分。
此案也给社会留下了这样的启示:弱势不意味可以违规,不是谁弱谁有理。一是一,二是二,对就是对,错就是错,不可颠倒与混乱。进一步说,法律要看事实对错,法律也拒绝和稀泥,只重情理法。只有情理法打底的案件判决,才能清晰准确、不偏不倚,让公众信服。法律的职责是让做错事的人付出代价,承担该承担的责任,绝不是让无辜之人受委屈,法律能够守护公正的底层逻辑也在于此。
此案也警示我们,勿以恶小而为之,如果稀里糊涂走到了“害人害己”那一步,结果恐怕就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