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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9版:房产·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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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坐堂律师
“差价补偿”不成, 可否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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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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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合力 律师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潘先生:我买的某楼盘房子是2005年12月8日收房的。当天我就发现,新房的厨房里没有电灯,连线路都没埋。而其他邻居家里都没有出现这种情况。我向房产公司反映了这个情况,房产公司答应重新布线。12月10日,公司派人在厨房墙上开凿埋入线路。但是完成后我又发现没有埋管。于是房产公司人员在12日又在厨房换了地方开凿埋管。由于连续两次开凿,厨房顶上的橡胶板有些地方开裂,钢筋已经露出来了。

  我想知道,这种情况算不算是延期交房?另外,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否可以认定为影响到质量问题?

  

  律师解答:根据潘先生所说的情况,基本可以认定延期交房和质量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第13条明确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本条提到的房屋质量问题包括以下范围:1.屋面防水工程;2.其他土建工程,一般包括地面、楼面工程,门窗工程等;3.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包括暖气设备、中央空调设备等安装工程。

  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其他损失的,则应由出卖人承担,这是《建筑法》第60条、《合同法》第111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等所明确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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