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新物管的收费标准怎么定
物业收费一直是物业纠纷中的焦点。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即将到期,业主委员会提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公司,并拟保持物业管理费标准不变。但部分业主提出,当初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是开发商制订的,不合理,应该降低物业管理费。
业内人士认为,对下一届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费不能根据现任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来确定,也并非由业主讨论就能确定。目前,业主委员会只是了解业主的需求状况和购买物业服务的能力,从而预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但最终确定收费标准,还需要通过物业招投标的形式在市场竞争中产生。此时产生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与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是相对应的,只要采取物业公开招标,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就能体现公平。
问题二:
新老交替的真空期如何度过
这是在杭州相当普遍的一个现象,当业主们解聘了原有的物业公司后,却发现一时很难物色到满意的新物业管理公司。这时候往往是由社区和街道代管一段时间,但这期间出现的安全以及其它问题,经常出现权责不清状况。
一位曾代理过类似案件的律师表示,由于没有相应的细则,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具体到如何赔偿、该由谁赔偿等问题,便成了一桩难断的悬案。毕竟社区和街道不是物管公司,并不承担物管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物管条例对此也缺乏相应的约束。这时候只好双方各退一步以求海阔天空了。
问题三:
两个“管家”齐上阵的烦恼
这种情况目前已经在北京、上海、深圳、郑州等不少城市出现。
2005年7月,北京昌平区太平家园小区业主新聘任的物业公司正式入驻小区,然而,被业主“炒掉”的老物业公司却坚持不肯离开,并拒绝移交物业管理权。双方各不相让,从上午9点开始,小区门前出现两拨保安争守小区大门的局面。
2005年8月18日至21日,相似的一幕出现在郑州经三路,明鸿新城小区门前一直持续“一区两岗”的局面,最终原物业公司“打跑”了业主们选择的新物业公司。
上海虹口某楼盘2003年由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选聘某外资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经过两年运作,业主对物业服务很不满意,有的认为没有达到物管费相应的物业服务,业主大会2/3以上业主通过决议,欲通过公开招标选聘新的物业公司。而前任物业公司因为对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做法和业主大会的程序表示不满,表示将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续签服务合同。
对此,业内专家的看法是,当客户即业主对自身购买的服务商品不满时,就可以自主选择新的服务。但业主委员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经过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