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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2版:每日新闻·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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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艾滋病防治条例
鼓励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
防艾知识纳入大中学校课程
不公开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信息
防艾宣传不力将受处罚
艾滋病防治是社会问题
婚姻就业就医入学受法律保护
药物维持吸毒人群治疗
严禁拒诊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
公共场所不放置安全套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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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艾滋病防治是社会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艾滋病防治条例》答记者问
  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57号国务院令,公布《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称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以下称负责人)近日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记者:2004年8月28日已经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为什么还要就艾滋病防治问题专门制定行政法规?

  负责人:艾滋病是我国重点防治的重大传染病,艾滋病防治工作是我国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艾滋病防治工作涉及禁毒等社会环境综合整治、特殊人群不良行为的改变等多方面因素,比较特殊和复杂,传染病防治法不能完全解决艾滋病防治的问题。因此,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防止艾滋病传播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记者:刚才您提到艾滋病防治的工作思路与其他传染病不尽相同,请您介绍一下在制定条例时把握的总体思路。

  负责人:针对艾滋病防治的特点,总结国内外艾滋病防治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我们在制定条例时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第一,艾滋病的传播,与人的行为密切相关;艾滋病防治不仅是公共卫生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因此,在艾滋病防治法律制度的设定上,我们着重控制艾滋病传播的社会行为因素,重点规范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高危险行为,通过推广行为干预措施,使全社会帮助他们改变高危险行为。第二,政府主导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政府在艾滋病防治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同时,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通力合作,发挥社会基层组织和公民团体的重要作用。第三,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戒毒、打击卖淫嫖娼工作相协调。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的试点经验已经证明,一些对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干预措施,如安全套的推广使用、对吸毒成瘾者实行美沙酮替代治疗等,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因此,从保护广大公众的健康出发,条例规定有关部门针对一些特殊人群应当采取行为干预措施。第四,加强宣传教育。预防为主,宣传教育为主是我国艾滋病控制的工作方针。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向公众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特别是向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传递科学、准确的艾滋病防治信息,引导人们改变危险的行为,减少或者阻断艾滋病病毒传播的因素。第五,处理好保护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与采取控制措施的关系。条例在设定法律制度时,明确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权利和义务。

  记者:我国政府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非常关怀,已经承诺实行“四免一关怀”政策。请问条例是如何体现“四免一关怀”政策的?

  负责人:条例将“四免一关怀”这一政策制度化,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孕产妇采取关怀、治疗和救助措施,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减免相应的教育费用,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对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扶持其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记者:在艾滋病防治的财政保障方面,条例有哪些专门的规定?

  负责人:条例设专章规定了艾滋病防治的财政支持措施。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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