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第39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定期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有义务配合社区居民组织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杭州市房管局:这一条建议修改成:“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组织应当负责协调处理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物业主管部门参加。”因为协调处理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最好就地就近、及时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现有二级调节机构的作用。目前,杭州市已实行这种模式,对业主反映的问题按就地就近的原则得到有效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