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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2版:每日新闻·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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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每个孩子享有教育公平
· 校园安全首次写入义务教育法
· 经费保障 公办学校逐步免收杂费
· 教师不得体罚侮辱学生
· 教育收费 补习功课不得收费
· 三措施禁课本非法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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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教师不得体罚侮辱学生
  提高教育质量,关键靠教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设专章对教师作出规定。

  草案明确了对教师的要求,规定:义务教育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

  草案同时规定,义务教育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草案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但被依法判处拘役或者徒刑并且不适用缓刑的除外。

  加强教师管理是草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草案规定,义务教育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或者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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