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在原《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基础上于1989年修改制定的,十几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科技等各方面快速发展,经济体制、社会形态也发生了很大转变,由此产生了许多新的环境问题和矛盾,环境保护正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建议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抓紧进行必要的修改。
首先在总体定位上,应当使《环境保护法》成为我国的一项环境保护基本法,从而实现将可持续发展这一国家发展战略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的目的,其次在实体内容的修改和设置上,应当遵循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建设并重的原则,符合环境保护实践中预防、管制、整改和救济的逻辑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