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医疗鉴定数量下降,事故占三成
我是医生出身,从事医疗事故鉴定也好几年。有时候医患之间的是非的确说不清楚,所以我们设定了单数专家投票表决的鉴定方式。
但我一直认为,医疗争议的鉴定并不是医患关系好坏的反映,它反映了医患双方的维权意识,这其实是一件好事。
今天3·15,整理省医学会的医疗争议鉴定统计,在过去一年里,我省医疗争议鉴定为113例,比2004年的169例有明显下降。其中,有30%左右鉴定结果为医疗事故,但相比过去几年,医方的重大责任事故基本没有,诸如检查单送错人、开刀位置不对的情况已经杜绝,但仍然存在由于医方违规行为、医疗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况。
现在想想,多数的医疗纠纷缘起医患之间的误解和沟通不畅。双方各执一词,患者一句“我不懂医”就把自身的责任推卸掉,医院常常有苦说不出;患者对治疗期望值太高,不能理解并发症、后遗症、医疗意外的风险,都造成了医患双方沟通上的障碍和矛盾产生。
钟先生今年52岁,5年前右面颊鼓起,里面生了一个肿块。但不痛不痒,也不太影响面部表情,他一直没当回事。半年以前,肿块突然肿起来,他到了当地一家二级医院就诊,医生检查后,是腮腺囊肿,建议切除。
这是常规手术,术后缝合后,医生见切口有些渗血,便用医用吻合胶包扎处理,钟先生术后恢复很好。可出院检查时,钟先生被告知血小板减少,考虑是再生障碍性贫血。钟先生又到上级医院做了骨髓检查,结果是造血组织减少,但没有确诊再生障碍性贫血。在医院治疗后,钟先生恢复了。
钟先生通过朋友了解到,使用医用吻合胶可能造成血小板减少等再生障碍性贫血的症状。于是,他一纸诉状把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委托省医学会做医疗争议鉴定。
省医学会专家认为,医生在手术过程中的操作都符合规范,患者出现血小板减少可能是吻合胶引起的并发症,也可能是自身的疾病,而且经过治疗已经得到缓解,并不属于医疗事故。最后,法院对医患双方调解,解决了问题。
在医患双方关系中,医生是绝对的强势,患者总处在弱势。但从现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看,我们的政策首先是倾向于有利于患者的,医疗维权向患者倾斜。
家住浙江某郊县的董大妈今年50岁,去年7月,因为腹痛、呕吐到当地医院就诊。因其有剖宫产病史,医生考虑是肠梗阻,建议住院治疗。住院第一天,医生给董大妈插胃管治疗,结果,董大妈想到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只住了一天就自行回家了。第三天,董大妈不但症状没有好转反而更加严重,家里人又把她送到医院。住院医生留她观察2天以后,为董大妈进行手术。开刀后医生探查发现,董大妈腹腔出血,约1米长的小肠坏死。医生把坏死的部分小肠切除,并告知了家属。
出院以后,董大妈的儿子找到医院,“是因为你们把我妈的病情耽误了,如果当天手术,小肠不会坏死,我妈不会承受现在这么大的痛苦!医院这是误诊!”医患双方最后到省医学会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于患方因素造成诊治不能完成的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医学会专家认为,董大妈第一次从医院自行回家,属于不配合治疗,耽误了病情。但在董大妈第二次入院后,医生没有及时判断患者的病情,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最后鉴定结果,事件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生负次要责任。
近几年,医院重大责任事故已经很少发生。以前我们听说过的医生给病人手术,该在左边切除的误开成右边,甲患者的检查单送给乙患者,这样的事故基本已经杜绝。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方的医疗差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算医疗事故,这样在维护权益上更加倾向于患者。
■尹氏处方
从通常情况看,医疗水平有限才会出错,所以提高我们整体的医疗服务水平,才能让患者放心来看病。但归根到底,医患双方及时沟通、相互理解,才能共同达成和谐的医疗、就诊大环境。
■小贴士
医疗争议鉴定程序
医疗争议事件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是双方自己协调;二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比如卫生局、卫生厅协调;三是直接通过法院受理。三种途径都会转到医学会做医疗争议鉴定,但前两种途径需要经过市、省二次鉴定,并且需要双方自愿配合鉴定。第三种途径法院可以直接转到省医学会鉴定,而且双方属于必须配合鉴定,专家认为,第三种途径最为畅通。
省医学会采用专家投票、讨论和议制鉴定医疗争议。通常从专家库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3~5位,投票表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下达鉴定书。
■博客名片
尹来 省医学会副秘书长、省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