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自行车不实行登记制度。但自行车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时按规定对自行车统一编号、敲印、登记,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审议背景
在征求意见时,两种观点针锋相对:支持者说,自行车不同于机动车,机动车肇事常有逃逸行为,需追查肇事者,所以必须登记,而自行车不太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再说,自行车丢失或被窃,即使登记也没用,登记只是让有关部门知道有多少辆自行车而已。
而反对方则担心,取消登记管理就是放弃管理责任,给偷车贼与地下赃车交易带来方便。
修改理由
目前,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作用不明显,而且就价值而言,自行车早已不是以前被视为重要家庭财产的“大件”了。如果仍要登记上牌管理,不仅给老百姓增加麻烦、支出,也增加管理成本。舟山市调查发现,93.3%的人认为应该取消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
经反复研究,为节约公民的上牌成本,参考兄弟省市的做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自行车可以不做行政性的登记。同时,为有利于查处自行车失窃案件,要求自行车销售单位在销售时对自行车统一编号、敲印、登记,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