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应当相应减轻责任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审议背景
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只提到“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怎样减轻?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何种情况下机动车可以免责?无不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
修改理由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提出,应根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形和过错程度不同,分别确定不同的赔偿比例,既体现公平公正、照顾弱者的原则,又具有可操作性。
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取消“撞了白撞”的做法,我省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作了规定,将无过错的最低赔偿标准定在10%至20%之间,并参照上海的做法,明确规定上限不超过五万元,比较切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