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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4版:每日新闻·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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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民工新政问世
· 不得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 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
· 制度保障农民工权益
· 形成关心农民工良好氛围
· 推行小时最低工资制
· 严格禁止使用童工
· 招用农民工须订劳动合同
· 城乡流动就业将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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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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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城乡流动就业将长期存在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

  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改革开放20多年来,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民进城务工已经转移了约2亿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将长期存在。调查显示,我国农村目前还有大量富余劳动力,这一群体大部分还将以农民工形式转移出来。

  农民工分布在我国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行业中已占从业人员半数以上。《意见》指出,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农民外出务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同时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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