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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4版:每日新闻·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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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民工新政问世
· 不得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 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
· 制度保障农民工权益
· 形成关心农民工良好氛围
· 推行小时最低工资制
· 严格禁止使用童工
· 招用农民工须订劳动合同
· 城乡流动就业将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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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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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招用农民工须订劳动合同
  针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劳动安全等突出问题,《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从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等方面,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意见》要求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针对劳动安全问题,《意见》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要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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