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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4版:每日新闻·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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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民工新政问世
· 不得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 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
· 制度保障农民工权益
· 形成关心农民工良好氛围
· 推行小时最低工资制
· 严格禁止使用童工
· 招用农民工须订劳动合同
· 城乡流动就业将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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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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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不得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我国将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没有从机制上彻底解决问题,前清后欠的问题还在发生。《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要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意见》要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

  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意见》还要求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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