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揽生意有“提成”,物资购销有“回扣”、提供信息有“佣金”等等,只要有项目,相关人员就能从不同方面拿到各种“好处费”。商业贿络,这种在某些行业普遍默认的“潜规则”,已经成为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和一大公害。2006年伊始,中国前所未有地向商业贿赂全面宣战。这场自上而下的风暴,针对的是已侵入经济肌体的“潜规则”,面临诸多现实挑战,将不会在短期内平息。昨日,浙江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近年来查处的10大典型商业贿赂案件,并出台八项措施,对商业贿赂进行组合拳出击。
昨天,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近年来查处的十宗典型商业贿赂案例,涉及医疗卫生、商品零售、房地产、旅游等几大行业。为此,本报专门邀请反不正当竞争专业人士、省工商局经济检查处朱小都处长对此进行了分类点评。
行业一:医疗药品业
可能行贿主体:医疗用品生产、代理、销售商
可能受贿主体:医务人员
贿赂形式:药品回扣、劳务费、差旅费、赞助费、新药推荐费
■瑞安市医药公司收受药品企业给予的贿赂款案
瑞安市医药公司自1998年至2003年3月份期间,在药品购销活动中,收受汕头市金石制药厂、江苏正大天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药品生产经销企业以“推广费、宣传费、返利款”名义给付的折扣款、让利款、返利款等款项和实物共计1552270.65元。
■嘉善医药有限公司在药品采购过程中收受药品企业给予的贿赂案
2004年至2005年6月,浙江嘉善医药有限公司在采购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的复方阿胶浆等产品,以及从上海和黄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麝香保心丸等药品过程中,收受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返利、折让等名义支付的回扣39322.42元,上海和黄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返利、折让等名义支付的回扣79991.75元,合计119314.17元。
■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为推销药品向医院、药店行贿案
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在宁波设立办事处,从事药品推广和销售活动。其通过向宁波、温州、舟山、台州地区的多家医院、药店、医生采取宴请、送礼、现金返利、旅游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所支出费用由宁波办事处的医药代表以“专项费用”、“推广费”等方式向公司报销,所有支出均未在帐务上如实反映。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在2004年实现药品销售额约700万元。
朱小都:近年来,商业贿赂已成为药企推销产品的常规手段和竞争砝码,收受回扣和财物也成为医疗机构的普遍现象。在药品、医疗器械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通常分为二个环节:一是商业销售环节的商业贿赂行为。这个环节主要是药厂与代理经销商、代理经销商与二级经销商或用药单位之间,在经销关系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二是医院临床用药环节的商业贿赂行为。这个环节主要是药厂或代理经销商与具体用药单位(如医院、诊所等),在招标、进药、医生开方等环节中产生的商业贿赂行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销售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给予医疗行业单位、个人回扣,以达到占领、扩大和巩固市场,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目的。通过系列案件的查处,我们发现商业贿赂充斥着药品、医疗器械行业,几乎是“无贿不成交”。医院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中的腐败贿赂行为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也造成了冲击。当前,我国医疗费用和药品价格普遍虚高,其中很大一部分被用来支付给予医院采购主管人员的高额回扣,提高了医疗费用的成本,并转嫁到患者身上,大大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行业二:房地产行业
可能行贿主体:房地产商
可能受贿主体: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官员、竞拍对手
贿赂形式:好处费、回扣等
■安吉县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竞拍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向竞争对手支付贿赂案
2004年6月17日,安吉县国土资源局拟对辖区内递铺镇芝里二期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安吉县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拍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分别与安吉名都置业有限公司、周跃彬等7名自然人(分别已另案处理)达成约定,由该公司付给参与竞拍的其他三方好处费,对方则退出竞拍。在7月13日的拍卖会上,参与竞拍的其他三方均按先前私下达成的口头约定象征性举牌,竞价不超过1600万元,在城南公司应价1620万元后,其余竞拍人均放弃了竞价。城南公司如愿拍得该块土地的开发权。事后,城南公司分别支付给其他三方1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好处费。
朱小都:有业界人士说,“中国的房地产实际净利润最高才有26.6%”,此话暗含隐衷。近年来,房地产相关政府管理部门领导纷纷因房地产项目的商业贿赂问题而被查处。据北京一个建筑公司的老板透露,现在土建项目的回扣一般在造价的10%上下浮动,而一些装修等项目回扣高达2 0%。由此可见,房地产行业回扣之风流弊种种,危害甚烈。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房地产市场成为一些腐败分子垂涎的目标,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官员掌握的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也给一些不法开发商以可乘之机。所以,房地产、土地批租转租、建筑工程被纳入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重点之中。
行业三:商品零售业
可能行贿主体:供货商
可能受贿主体:超市、卖场的采购员、相关负责人
贿赂形式:回扣、进场费
■浙江某电器有限公司假借“赞助费”等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贿赂款案
2002年至2003年6月,浙江某电器有限公司向杭州雅各电子有限公司购入“步步高”牌电子产品计4329166元,向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购入“厦新”牌电子产品计3179717元。其间,该电器有限公司以“赞助费”、“返利款”、“促销费”、“场地费”等名义,分别收受上述两公司支付的费用138109元、79600元,合计217709元。
■温州康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为销售手机向零售商营业员支付贿赂款案
温州康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至2004年10月间,为销售其代理的“康佳”牌108等33种型号的手机,以帐外暗中返利的形式,支付给零售商的营业员10元—200元/台不等的销售奖励。当事人通过上述方法销出各种手机9344台,销售总额计10089520元,共支付给营业员(零售商)的销售奖励合计为422287元。
■宁波太平洋大酒店有限公司向酒水供应商收取酒水买断费案
宁波太平洋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酒水供应商余姚市开开食品配送网络有限公司签订“酒水供应合同”,约定2002年7月20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由余姚市开开食品配送网络有限公司以49万元买断宁波太平洋大酒店的酒水供应权。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分六次分别以酒水投标款、买断款、赞助款、投标押金等名义收取余姚市开开食品配送网络有限公司支付的49万元,并将这49万元被记入公司“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扣除支付的铺底货品的仓储费30.8万元,当事人实际收受的酒水买断费为18.2万元。
■浙江金桥股份有限公司金桥大厦收取酒水买断费案
2002年6月26日,浙江金桥股份有限公司金桥大厦与华盛商行酒水进销商夏伟中(另案处理)订立协议,由夏伟中以每月提供12920元销售折让款的方式买断该大厦所需酒水的独家供应权。至2003年8月6日被查获时止,浙江金桥股份有限公司金桥大厦共收取夏伟中销售折让款155040元,上述款项均未如实入帐。
朱小都:买方市场决定了目前中国商业零售终端对企业的发言权,进场费在超市、大卖场等现代零售渠道的利润构成中占有相当的比重,供货商将额外负担转嫁给消费者,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行业四:教育行业
可能行贿主体:教材出版社、校服生产厂家等
可能受贿主体:学校相关负责人
贿赂形式:回扣、折扣、手续费等
■海盐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为推销书本向学校行贿案
海盐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至2006年2月期间,向海盐县36所中小学校销售2004、2005年度春秋季《词语手册》、《口算训练》、《作业本》等教学用书时,按各学校订购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将一部分钱款以手续费的名义支付给各学校。至案发止,海盐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已向该县36所中小学校支付手续费合计金额为281959.81元,其销售教学用书合计金额为1078089.20元,违法所得280000元。
朱小都:面对学生这一巨大的消费群体,各大商家势必将学校作为主要的“进攻”对象,涉及校园的贿赂案件也被频频曝光。学校拿回扣的方法很多,学生交的钱往往到商家那里可能只有十分之六七,然后商家又要给学校回扣,那商家的利润自然要从学生手里克扣。另外,从教材中提取回扣也是许多学校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案件查处中,我们发现,教育领域内教材发行销售市场的商业贿赂行为已经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已被买卖双方默认了的市场潜规则。因为教育领域的特殊性,教材发行销售市场内商业贿赂违法的方式具有隐蔽性和多样性,具体操作也在暗中进行。这给办案人员的查处造成了很大难度。
行业五:旅游行业
可能行贿主体:商家、店主
可能受贿主体:旅行社及导游
贿赂形式:人头费、购物回扣等
■马志荣向导游支付回扣案
自然人马志荣自2005年4月起在普陀山金沙路开设旅游工艺品商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提高销售额,马志荣按导游和无证导游所带游客在其商店购买香、烛等旅游工艺商品金额的50%向带队导游及无证导游支付回扣。自案发至被查获时的2个月时间内,马志荣共销售旅游工艺品16.2万元,支付回扣2万元。
朱小都:多数旅游行业商业贿赂案中,被追究责任的都是行贿者,受贿者则很少被追究其责任。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处罚依据,相关主管部门只能按《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对收取回扣的导游开除公职,这种处分缺乏力度。目前旅游业对回扣立法的空白,放纵了个别导游收取回扣的行为,在某些地方甚至成为行业惯例,其危害不言而喻。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一些宾馆、桑拿中心中,也存在着给出租车司机或旅行社回扣的商业贿赂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