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史先生:上世纪80年代末,由于拆迁搬到了一处被安置的楼房(现存在争论的房子,一直是公房),当时拆迁的房子有ABC三人的户口(AB关系为婆媳,BC关系为母女,即祖孙三代)。搬入楼房后,三人户口也迁入。房子一直是A与其爱人D居住。BC二人住在A的另一处公房里,未曾住过现存在争论的公房。
A于几年前去世,之后是D和他们的女儿E一家人居住。C的户口在A去世前迁出,B的户口也在A去世后迁出,D户口在A去世后迁入,房子房契由A变更为D。两年后D去世,房子房契经房管所变更为女儿E。现儿媳妇B以自己是诉争房当年安置人之一为由要求房管所把房子变更为B。
请问律师:1、B的理由合理吗?2、有这方面的相关法律条款吗?3、到底房子应该是谁的?
律师解答:回答你的问题前必须明确:1.上世纪80年代的公房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可以继承,但不能买卖。2.根据继承顺序:先配偶,后子女,然后才是孙子女(有公证遗嘱和扶养协议的除外);前一继承顺序有继承人的,下一顺序不准继承;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同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继承人的份额。3.我国的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所以,我认为:本案首先要受到诉讼时效的考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院不保护胜诉权。其次,BC先后户口转出,且压根就没在争议房住;而D是A的配偶,E是A继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和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第三,不用我说,你说到底房子应该是谁的?B的理由合理吗?B要争房,应该在两年前由A变D时提出,现在还有争的价值吗?
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毋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