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B0006版:房产时代·墙
3  4  
PDF 版
· 装修工意外身亡谁负责
· 二手房买卖,夫妻双方均应签字
· 我楼下餐饮店的行为是否侵权?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2006年5月2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我楼下餐饮店的行为是否侵权?
  读者杨女士:我住在一处商住楼的顶层七楼,该楼一二层为商用,三到七层为住宅。自从一楼商铺经营餐饮后,我们家的窗户旁边多了一根又粗又长的铁皮烟囱,从一楼直达楼顶。一到中午和晚上吃饭时间,我们就不敢开窗户,要不然屋内就有黑烟絮飞舞。遇到刮风,情况更糟。而且由于是铁皮烟囱,隔音不好,房间内常有不绝于耳的嗡鸣声。我想咨询一下,该餐饮店是否侵犯了我的权益?

  

  律师解答:该餐饮店的行为已明显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屋面和楼顶的使用权属于该楼的全体业主共有,餐饮店使用墙面和屋顶应经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有业主委员会的也可以经其同意,餐饮店这时方可使用,并应支付合理费用。本案中,该餐饮店修建烟囱的行为只是其单方行为,并未经任何人或相应机构同意,其侵犯了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餐饮店修建烟囱是为了自己的营利,但占用的部位却是业主共有的权属部分,对于业主共有的权利应当经全体业主同意,支付合理使用费后方可使用,对于修建烟囱给部分业主造成较大影响的,还应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应给他们较多的补偿。对此杨女士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公司与该餐饮店协商解决,必要时也可诉诸法院。

  其次,对于烟囱所产生的噪音,影响杨女士正常的生活,杨女士可单独与该餐饮店交涉。因为该噪音直接侵犯了杨女士的正常休息权。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由于餐饮店的行为并未给杨女士造成实际损失,餐饮店只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即可。

3上一篇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