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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6版:房产时代·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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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修工意外身亡谁负责
· 二手房买卖,夫妻双方均应签字
· 我楼下餐饮店的行为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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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2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二手房买卖,夫妻双方均应签字
  读者王先生:在买二手房时,我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一处房源,谈判时出卖方夫妻俩都在,由于房产证上是对方丈夫的名字,所以在最后签合同时只和对方的丈夫签了购房合同,我当时依约定支付了四分之一的首付房款。后来在办理过户时,对方以未经他妻子签字为由提出来合同无效。我想咨询律师,我们的合同在法律上是否真的无效?

  

  律师解答:对于二手房的买卖合同,买受人应当和房屋的全体共有权人签订购房合同,因为如果房屋是共有的,共有人对房屋就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如果擅自处分,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因此,一般共有人之一是无权决定转让共有财产的。

  像本案中的王先生就应当和出卖方夫妻俩同时签字。但法律是相对的,还有例外,对于王先生的情况可以从这样的角度寻求解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89条第二项还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也就是说,只要第三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交易是正常的真实的交易,双方没有恶意的有蓄谋的转让该财产,第三人是基于对出卖人所有权公示的信任,以合理的价格,善意的购买了也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购买协议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本案中王先生有购买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支付了购房款项,其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法律应当首先保护王先生的合法权益,确认合同有效。如果出卖方丈夫的行为给其妻子造成了损失,其丈夫还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如果该合同被确认无效,王先生还可以通过起诉对方丈夫来挽回自己的损失,对方还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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