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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2版:每日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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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2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瞒虫”吃了豹子胆?
  随着山西左云矿难事故部分相关责任人员落网,恶意瞒报特大安全事故的谜团不久将被解开。人们想知道,一个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弥天大谎”是怎样编织的;更想知道,是谁是什么原因让瞒报者这样胆大妄为、铤而走险?

  近年来,随着能源市场持续走热,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矿难瞒报也有增多的趋势。去年以来就有河北邯郸、山西宁武等多起矿难瞒报事件被查处。

  矿难责任人为什么要瞒报事故?原因很明白:矿主害怕承担巨额赔偿责任,担心煤矿被关,身陷囹圄;行政责任人想逃避和减轻责任,害怕丢掉官帽甚至刑罚加身。一个个黑心矿主和“保乌纱的昏官”被严处,并没有让其他责任人在事故到来时彻底放弃隐瞒不报或虚假上报的邪念。

  矿难瞒报几乎成了事故责任人一项可能的选择,甚至成为个别人的优先选择。此时,我们有必要作一番反思。

  其一,瞒报是不是经常可以得逞,成为一种逃避责任的“潜规则”?

  如果小事故私了不报、中事故少报,成了一些矿方的习惯动作和“潜规则”,到了真正大事故降临,他们自然会选择瞒报或虚报。

  其二,瞒报得逞的环境和条件是什么?是很可能不被发现,或被人发现了也会化险为夷,或瞒报时有人在背后撑腰、出谋划策。

  瞒报不易被发现,说明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在某些地方业已“失灵”,面对监管对象如盲如聋,这种监管机制该是改革整顿的时候了。瞒报被发现了还能化险为夷,说明“猫鼠”已成一家,监管关系已经变成利益分肥关系。瞒报时有人在背后撑腰甚至出谋划策,说明权力严重异化,成为腐化的毒瘤,向其开刀绝不能手软。

  其三,瞒报者的代价是什么?瞒报得逞,矿照开,钱照赚,只有群众的生命成了血的代价。瞒报矿难即使被揭露出来,对于矿主或矿方也只是加重经济处罚,在追究矿主重大责任事故罪中,作为一个加重量刑的情节。但瞒报事故会延误救援被困矿工的最佳时机,影响政府的正确决策,无异于具有伤害或害命的直接故意。因此,对其论处应当数罪并罚,让瞒报事故的矿主在面对矿工生命和金钱的取舍时,作出敬畏生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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