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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9版:房产时代·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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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存公证” 解决房东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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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提存公证” 解决房东难题
  范先生有多间民房一直对外出租,5个多月前有一房客承租房屋后未交纳房租就外出,直到现在也无法找到其人。由于近日看房人比较多,范先生为了避免损失的继续扩大,欲打开房门,将房客东西清理保存起来,把房屋租出去,但不知自己的做法是否合理。

  

  案例剖析:对于范先生所遇到的情况,完全可以解除其与房客间的租赁关系,因为房客在与房东没有承租协议的情况下,拖欠租金长达5个月之久,这已属于明显的违约行为。

  作为一般的租赁合同,房客的违约行为可以说明其已不能履行合同或其也不愿继续履行合同,致使房东获取租金的目的没有达到。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房东依法享有租赁关系的解除权。但对于房东范先生来说租赁关系是解除了,可如何收回自己的房子、清理房客的东西却成了问题。

  律师建议,首先范先生不要自己单独清理房客的东西,因为如果房客回来说房子里有贵重物品,房东是很难应对的。

  其次范先生可以请第三者到场清理房客的东西,如村委会、居委会、派出所等组织。这样可以让第三者作为一个见证,并在物品清单上签字盖章,以避免房客取东西时的无理取闹。

  再次,范先生可以将房客的东西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根据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第五条:权利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公证机关可以根据义务人的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所以,范先生可以在清理完房客的东西后,向相应的公证机关申请提存,以履行自己的保管义务,房东对此所花费的提存费用,均应由房客在取回自己的东西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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