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调查报告中注意到这样一组数字:有70.9%的行贿人在行贿时“清楚知道”或“知道一点”自己是在行贿(如上图)。他们认为,行贿是达到目的的惟一方式或最为有效的手段,坚信别人收了钱就要为自己办事这一“行规”。其中,有人是为了让业务能顺利进行,有人是为让对方能利用手中的权力帮忙解决问题,还有72.2%的人则是为了拉好关系,以便日后可以利用。“这一现象表明了行贿的新动向,即所谓的‘长线投资’正变得日益突出,行贿人行贿的目的不再只局限于眼前利益,而是更多地与将来的可预期利益挂起钩来。”海珠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雄飞这样分析。
报告中一个有趣的现象引起了记者的注意,那就是行贿人的行贿额不是无度的,他们会将贿赂额列入业务成本核算,内心对该支出额有一定的承受度。在受调查者中,有56.2%的人认为行贿额占业务成本总额的10%以下是可以接受的,另有43.8%的人分别认为贿赂财物额占业务成本总额的10%至50%之间的不等比例是可以接受的。
为了让受贿者收得心安理得,行贿人想出了各种办法。虽然有46%的受贿人月薪在5000元以上,66%的受贿人表示在收受财物之前有拒绝过行贿人的经历,但在行贿人富有“杀伤力”的劝说下,受贿人动摇了。因此如何有效遏制高收入公务人员的贪欲,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调查结果反映出的另一问题也应引起警惕。在伸手收钱时,知道受贿是犯法但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受贿人占了80%。这表明,大部分受贿人员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将要负怎样的责任不甚了解是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因素。还有部分人是因犯罪风险小而以身试法。调查结果显示,56%的人是因为身边有人如此也“没事”而受贿。由此不难看出,受贿犯罪发现、查处概率低加剧了部分受贿人员侥幸心态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