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鲁玉芳 陈杭
本报记者 陈聿敏报道
本报讯 通信资费条款中所提的“区间”“区内”,你都能理解吗?“合同解释权归××公司”是否让你感受到了不平等?这些条款都得修改了!昨天,记者从杭州市工商局了解到,近期工商部门重点检查了金融、通讯、供电、供水、供气、旅游等行业978家企业的针对消费类的格式合同,涉及合同数量达2027份。通过检查,19家企业被责令进行整改,48家企业的合同被督促备案。
据杭州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格式合同最大的问题仍然是“霸王条款”,在2000多份合同中,“霸王条款”依旧不少。一些企业单方设置免除自身责任、限制另一方权利、违约责任不对等、自行强制性规定等不平等条款。例如许多运输业格式合同条款存在承运人以不合理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无视托运人或限制托运人权利的情况。像“合同解释权归 ××公司”、“××快递公司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丢失或没收不负责任”等条款。
许多旅行社则在补充协议中添加“在不减少景点的情况下,旅行社有权对行程做出调整”、“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行程受阻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客人自行承担”等,来免除自身责任。这些条款自然也属于“霸王条款”。
格式条款的另一个病症则是“合同更像本天书”。如对一些技术用语缺乏解释条款,使消费者不能享有知情权。电信合同中的涉及收费标准的网络“区间、区内、网外、网内”以及具体的服务项目都没有具体解释。
此外,检查中发现,目前有许多企业的备案意识还不强,不按规定备案或少备、漏备、擅自修改通过的备案条款的现象也较为普遍。这次萧山工商部门共检查消费类格式合同59种,结果发现未办理备案的达到39种,备案率仅有34%,而拱墅区某通信公司营业厅实际使用的格式合同有10种,经过备案的却只有2种。
杭州市工商局合同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工商部门将对这些不按规定备案的企业予以警告,并限期备案。如果在规定时间拒不修改的,则将受到严惩并要被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