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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0001版: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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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唱歌、跳舞、看电影,都支持了文化事业
· 主持人、评委、还是选手—— 平民选秀,到底应当包装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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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国家发文支持文化事业发展,娱乐机构与广告传播单位拿出营业收入的3%,电影院拿出票房的5%,今后咱老百姓——
唱歌、跳舞、看电影,都支持了文化事业
  据新华社 今后,歌舞厅、卡拉OK、广播电视报纸等机构,都要拿出相当于营业收入的3%,来支持我国的文化事业了,而咱老百姓看电影时,付出的每10元钱里,也将有5角钱,是用来支持发展我们自己的国产精品电影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的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今后我国将继续对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广告传播单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此外,今后我国将从全国的电影放映收入即电影票房中提取5%作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资金力度扶植国产精品电影。

  根据这个政策的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此外,文化事业建设费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设立基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据悉,从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建立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将实行基金预算管理方式,用于电影行业的宏观调控。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原有的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制定新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此外,有关部门将继续设立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电影精品摄制。

  来自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的数字显示,2005年我国电影总票房收入约2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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