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消息 记者昨日从建设部获悉,建设部出台《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对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和套型建筑面积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
《意见》提出,各地要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统筹落实住房供应结构比例要求。
《意见》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城市(含县城)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
记者细细看来,《意见》有五大看点,值得关注。
明确套型建筑面积概念
一度炒得沸沸扬扬的套型建筑面积概念,这次终于尘埃落定。“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要求把套型结构比例落实到具体项目,不得擅自突破
《意见》明确要求把套型结构比例落实到具体项目。为此,特别提出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首先应当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两项强制性指标。
住宅建筑套密度是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是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根据这两项指标将很容易得出套均建筑面积,那么具体到一个房地产项目中大户型房屋是否偏多,就一目了然了。
《意见》还强调不得擅自突破套型结构比例要求。如对擅自突破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把调整住房结构与土地供应结构相衔接
九部门文件要求,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此次《意见》提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已明确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居住用地,应当主要用于安排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建设。
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结构比例要求的,提出具体措施,进行套型调整
《意见》规定了调整项目的顺序。调整过去违反规定批建的各类住宅项目特别是别墅类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了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但企业未执行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及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特别提出对于已明确为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项目,建设单位拒不调整的,原审批机关可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有关规定,作出变更规划等许可的决定。
明确重点查处内容
《意见》针对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提出了重点查处的内容。例如,针对开发建设单位,查处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设计;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设计规范中住宅层高、套内基本空间的规定,规避套型结构要求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