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陈金尧
本报驻温州记者 徐健
本报讯 乐清市汇丰经济服务社前法人代表高某以虚假贷款的形式入账,将服务社1448万元资金用于个人投资,事情败露后还将170万元的储备金领走潜逃。7月14日,高某因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被乐清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1993年8月,高某发起成立了乐清市汇丰基金会经济服务社,后变更为乐清市汇丰经济服务社。经法院审理查明,从1995年到1998年,高某在担任该服务社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假贷款的形式,挪用服务社储户资金1448万元,以她个人名义投资房产。1998年12月31日,上述被挪用资金转成该服务社的投资,并造成巨额亏损,导致大量被挪用的储户资金不能归还。
1999年8月,我省范围内金融机构整顿开始,乐清市人民政府联合乐清市人民银行对该市金融机构进行清查、整顿,发现该服务社存在严重的财务问题。高某当时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罪被监控。
事情败露后,高某孤注一掷,于1999年10月8日至10日间,分三次将该服务社以中人贸易公司名义存入温州市某银行国贸分行龟湖路分理处的储备金170万元取走,后携该笔巨款潜逃至重庆,并在当地购买了商品房和家具。2005年9月,高某在杭州被公安机关抓获。
目前,被高某挪用的资金还有837万元未收回,而其潜逃重庆所携带的170万元大多被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