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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饮料酒标签要注明过度饮酒有害健康
  ●饮料酒标签要注明过度饮酒有害健康

  “过度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10月1日后,类似的提示语将出现在饮料酒的标签上。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布的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对饮料酒的标签重新进行了规定。

  记者了解到,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将代替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新标准在标准名称、饮料酒的酒精度范围、食品添加剂的标注方法、啤酒的警示语、酒精度不超过10%vol的饮料酒免于标示的内容等方面都做了调整和明确。

  主要有:饮料酒的酒精度上原来的“0.5%~65.0%(v/v)”改为“0.5%vol 以上”;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酒类,要求标示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明确了强制标示内容;并且推荐企业在标签上印上“过度饮酒,有害健康”等提示语。 肖扬 王苏婷 苗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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