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翀
历经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前天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11月1日施行。较征求意见稿,《办法》大大放宽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净资本比例要求,同时降低了承销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准备要求,为券商发展业务留足空间。
看点一:指标适当放宽
相对征求意见稿,《办法》较大程度地降低了对券商承销业务的风险准备计算比例,承销股票、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的风险准备计算比例分别为10%、5%和2%,均为征求意见稿的一半。
《办法》同时放宽了券商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准备计算比例,除定向资管仍按管理本金的2%计算风险准备外,集合资管、专项资管的计算比例分别为1%和0.5%,为征求意见稿的一半。
券商对单一客户开展融资融券服务的净资本限制也由1%放宽到5%,风险准备计算比例维持10%不变。
值得注意的是,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净资本比例放宽到5%后,平均每家创新类券商对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的最大规模将达到0.82亿元。从理论上说,如果所有创新类券商将净资本全部配置到融资融券业务上,将给市场带来资金2300亿元。
看点二:认可“次级债性质”借款
《办法》还对券商借入次级债务,以及向股东和关联企业借入期限5年以上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计入净资本作出了规定,也就是说券商可通过次级债务长期借款。
有关人士表示,由于券商借入次级债须经股东会的批准,程序仍嫌繁琐,为进一步优化券商负债结构,提高流动性,《办法》提出了手续更为简便的“次级债性质”长期借款,其清偿顺序亦可后置。至于这类债务计入净资本的比例,将结合债务到期期限、券商财务状况、整改情况,由证监会予以确定。
看点三:留出“活口”即时调整
《办法》规定,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某项业务的风险准备计算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对于新产品、新业务,证监会也可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标准。
有关人士介绍说,像这类留有“活口”的条款,《办法》中存在多处,如净资本的计算公式、证券公司各类资产的风险调整比例等。对这类条款,证监会将以通知的形式予以进一步明确;换句话说,证监会也可以应市场的变化,即时以通知形式对这些标准进行调整,这就大大提高了监管的有效性和灵活性。
看点四:引入“发现即纠正”机制
《办法》对券商净资本或其他风控指标区分预警,建立起我国券商监管的“发现即纠正”机制。
针对《办法》11月份实施前,券商能否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问题,有关人士表示,过渡期内,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依照《办法》确定的标准执行。
■融资融券净资本限制放宽到5%
■承销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准备要求降低
■次级债性质借款可按比例计入净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