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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5版:房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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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房后,赶紧去办产权登记
· 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的 资料提供
· 房屋过户登记的履行期限
· 办证的违约责任
· 现有制度缺陷及弥补的办法
· 几种无法办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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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房屋过户登记的履行期限
  案例:2004年,罗女士看中了某房产商开发的一个楼盘,一次性付款82万元买下了其中的306房。几个月后房子交付,罗女士开始装修新房。然而不久后的一天,一位郑先生找到她,表示这套房子他一年前就已经买下,自己才是这套房子真正的主人,当时签订合同时约定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房款70万元。

  

  在上述案例中,一房两卖的几位买受人都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在这样的情况下,通常会将房屋判决给先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郑先生,后来的买受人罗女士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事实上,只有在进行了合法的产权登记后,你对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产权登记,可以使你验证所购买房产是否存在产权问题。若发现产权问题,可及时通过法律向卖方索赔。买受人对开发商该义务的履行,享有申请登记请求权,在开发商不履行该义务时,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开发商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房屋过户登记有特定的履行期限。首先,要遵从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现有规定处理。国务院《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第一款都作了规定,预售的商品房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办理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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