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林先生2004年购买了某楼盘一套房子,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该楼盘2004年底交房,如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买方不能在实际交房日起一年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已付款3%的损失费。此后开发商如期交房,但产权证迟迟未能办出来。
最近林先生得知,不能按期取得房产证的原因是因为开发商直到交房一年半后才提供全办证所需的材料。为此林先生要求退房并索赔损失费用。
办证的违约责任分为逾期办证和办证不能两种。
房产开发商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买受人交付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协助买受人办理完毕该项手续。《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林先生的案例中,开发商为减轻自己的责任,将办理产权登记的期限延长至一年,显然不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逾期办证和办证不能的违约责任: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届满而未能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仍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从林先生的案例来看,完全符合退房及索赔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