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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省政府出台四部新规
9月1日同时施行
  发布单位:浙江省政府办公厅

  日前,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浙江省肥料登记和使用办法》四部新法规已经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四部新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五类档案,如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研成果和城市风貌史料等等。如果违反规定,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最高可罚5万元。

  《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警示信息。价格警示信息包括:已查处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违法案件;市场已经或者可能出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其他需要向社会发布的价格警示信息等。

  《浙江省肥料登记和使用办法》——肥料生产企业生产下列两种肥料,应当申请肥料登记:有机肥料、配方肥、床土调酸剂;国家规定应当登记的肥料。如果是直接施用在水果、蔬菜表面的专用肥料,肥料登记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由法定机构出具的毒性检验报告。如果肥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生产、经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有关部门可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对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排污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违法排污单位名单。列入环境管理重点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条例还规定,除抢修、抢险作业,禁止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此外,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含以居民居住为主的商住楼)内新建产生噪声、油烟、烟尘、异味的饮食、娱乐服务经营项目,但规划作为饮食、娱乐服务用房的除外。

  刘焜 李冠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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