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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2版:每日新闻·亲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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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网上被盗10.25万 银行被判负全责
  ■本报通讯员     谷曼青

  本报驻温州记者 徐 健

  

  本报讯 存在银行里的10.25万元被陌生人通过网上银行划走,究竟是谁的责任?去年这起国内首例网上银行被盗案件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永嘉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银行赔偿储户的全部存款及利息。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再次进入审理程序,近日该院再次审理后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原被告争执焦点仍是洪某借记卡密码的泄露是否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合议庭最后支持了一审的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提出该案系混合过错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遂维持了一审判决。

  2002年10月,原告洪某在永嘉农行罗浮营业所申办了一张借记卡。2005年2月2日,原告的手机短信显示,其借记卡内少了102500元,遂向警方报案。后经调查,2004年11月22日,有人以洪某的名义持假身份证到农行温州市分行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获取了网上银行的客户证书及网上银行密码,并成功注册。自注册成功后至2005年2月2日,犯罪嫌疑人多次发起对原告账户的查询与交易的尝试,并于2005年2月2日通过网上银行成功将原告借记卡内的十万多元资金分两笔转划至他人账户,后领取了该款。因公安机关尚未侦破该案,被冒领的款项更是无从追回。另经查明,原告曾因业务需要将借记卡的密码告知过他人。

  永嘉法院认为,由于银行未尽审核义务,而导致犯罪嫌疑人假冒洪某成功获取了客户证书及网上银行密码,银行不能因为自身违规操作导致错误支付推诿责任,将本该属于银行承担的责任也推给储户,有违公平原则。嫌犯是通过何种途径获取洪某的借记卡密码,目前公安部门还没有定论。同时,洪某借记卡密码的泄露并不会必然导致存款被冒领。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洪某存款10.25万元,并支付所有利息,利息起算日期从2005年2月2日开始,直到本金支付之日为止。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永嘉农行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有误提出抗诉,永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启动了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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