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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3版:每日新闻·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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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任职、交流、回避有新规
·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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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摘要)
  规定意义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任期5年

  第三条 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6种特殊情形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依据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同一职务不得连任两期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层次职务累计不超过15年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第八条 略

  调整职务任职3年为一任期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十条至第十四条 略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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