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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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4版:每日新闻·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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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你有这些权利
· 未成年人 享有五项权利
· 老师辱骂学生将受到惩处
· 未成年人犯罪案 须设专门机构审理
· 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 保护未成年人 各级政府责任重大
· 重大突发事件应先救护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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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说,这一规定是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草案还规定,学校要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最近,又全面修订了义务教育法。这些法律对于学校的设置及职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障等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草案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和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发生治安案件或者涉嫌刑事案件的,应当立即报警。

  此外,草案还规定,为预防和制止校园暴力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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