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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4版:每日新闻·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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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你有这些权利
· 未成年人 享有五项权利
· 老师辱骂学生将受到惩处
· 未成年人犯罪案 须设专门机构审理
· 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 保护未成年人 各级政府责任重大
· 重大突发事件应先救护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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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未成年人犯罪案 须设专门机构审理
  为更好地适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的需要,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人民法院需设立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专门机构。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机构主要是少年法庭。截至2005年底,全国法院共建立少年法庭2420个,共有兼职或者专职少年法庭法官7233名,基本做到了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由少年法庭审理。

  草案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限制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监禁刑;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在适当场所、使用适当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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