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现行法律未对未成年人享有权利作出明确规定的状况,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
“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项法律,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说。草案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
而参与权则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参与权,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