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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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4版:每日新闻·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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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你有这些权利
· 未成年人 享有五项权利
· 老师辱骂学生将受到惩处
· 未成年人犯罪案 须设专门机构审理
· 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 保护未成年人 各级政府责任重大
· 重大突发事件应先救护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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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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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老师辱骂学生将受到惩处
  “你比猪还笨!”“你简直就是个废物!”“你缺心眼啊!”……这些老师用来批评孩子的语言似乎司空见惯,但根据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学校老师若针对未成年人说出类似的侮辱性语言,将会受到惩处。

  草案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近年来,学生因不堪老师在课堂上的当众羞辱,出现精神异常,甚至不惜结束自己生命的现象时有发生。2004年,江苏一名17岁的中学生因不堪老师在课堂上当众羞辱,写完遗书后结束了自己的花季生命,至今仍让人扼腕叹息。

  这一事件发生后不久,“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组委会发布的“你认为最急迫需要解决的校园伤害”专项调查结果则显示:81.45%的被访小学生认为校园“语言伤害”是最急需解决的问题。

  而前不久进行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过程中,又有不少委员建议,应把老师对学生进行语言伤害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但却未能如愿。

  针对这一状况,草案规定,学校的教职工若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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