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寡头形成过程,贷款似乎是以企业信贷的方式存在,实际是寡头们自我融资的豪门盛宴,这也是金融寡头之所以得以形成的“权力”动因。
首先,马云的获罪明显体现出自我融资的特点,尽管其表象是银行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信贷关系。从“1993年-1998年森豪项目金融寡头的‘表’与‘里’”中可以看出,马云自己既是银行代办所负责人,也是房地产企业的董事长;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信贷资源配置在决策之初就被内部人截留。
其次,霍海音的情况则要复杂一些。在马云获罪后,霍海音既诱于高额利润而不愿就此退出森豪项目的开发,也不敢再以银行主管的身份赤裸裸地进行自我融资。于是,作为傀儡的邹庆和作为载体的香港慕来投资有限公司应运而生。
当时,银行业开始以硬任务的方式压缩不良贷款。霍海音应该随即发现显性关系难以为继,为了更为隐蔽地实现自我融资,在经过多年对邹庆这一信贷“关系”的考察后,通过进一步实现表面放权,完全以邹庆的企业作为载体运作,是确保自我融资得以实现且保障自身安全性的必要手段。
三个寡头的牢狱之灾若仅归结为小概率的命运,那么,市场的房地产泡沫和巨额金融不良资产就成为一种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