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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2版:每日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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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医检互认”,少喊点难
■薛建国
  ■薛建国

  

  规定一定范围的医院之间须互认医学检查检验结果,成为国内许多地方纷纷出台的缓解老百姓看病贵的新举措。

  根据省卫生厅要求,从上月起,浙江省所有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试行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今后对于重复性检查,病人有权可以说“不”。有统计分析说,一个住院病人检验检查费用,差不多占总医疗费用的30%至40%。可以预见,浙江此举将使病人的经济负担得到一定减轻。

  医学检查结果互认是件颇得民心的好事。欣喜之余,我们也听到了许多不同的声音。意思归结为一点:此举若要真正推行开来,难!

  难在何处?法律界人士担心的是,一旦出现医疗纠纷,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就临床检验来说,由于各医院检测的标准、仪器、试剂、设备、检验人员水平均不一样,难保二级医院检测的数据与三级医院没有误差。由于差异造成误诊误治,其法律责任由谁承担,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说明。

  临床医师担心是,在实践中如何履职。民法要求医师对患者要尽注意义务。如果医师对患者没有亲自检查,没有做必要的化验和其他检查,就开处方或进行其他治疗是违法行为。《执业医师法》中也规定,医师必须对病人亲自检查后,才能做出处置决定。如果医师没做,只是凭借其他医院的检查结果,一旦误诊误治,其后果一定是这位处置医师承担。

  这些担心都非常有道理。但不应成为新政推行的阻力。检查结果互认避免了医学项目的重复检查、重复化验,也节省了病人等待检查检验结果的时间,减少了医疗材料和试剂的消耗,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患者的负担,是件好事。有关决策部门换个角度看,这些担心可能就是完善这一新政的建设性意见。其实,有些担心卫生行政部门在施政前,亦已考虑到了。所以,这次新政推行,没有搞绝对“一刀切”。比如说,“互认项目中,有些检查结果变化很快,或受人为因素影响大的,影响到疾病诊疗的,医院可建议重新检查,但须向病人说明。”这是充分尊重医学科学的。

  检验结果互认并非我国独创,在国际上早有先例。医学检查结果互认,对于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在医疗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具有重要意义。浙江医学检查结果互认现尚处于试运行阶段,为了使这一颇得民心的新政得以顺利推行,我们不妨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一些完善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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