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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4招“激活”危旧房
杭州市区危旧房改善实施办法出炉
  ■本报通讯员 李明华 本报记者 刘焜

  

  杭州市改善危旧房的步伐逐步加快,继前段时间《杭州市区危旧房近期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暂行办法》出炉后,记者从市房管局了解到,《杭州市区危旧房屋改善实施办法(试行)》日前已经市政府同意,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提出,市区危旧房改善要遵循就地改善为主,搬迁改善为辅的总体原则。

  4种办法改善3类房屋

  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国有土地上危旧房屋的改善及其管理,适用这部办法。《办法》所指的危旧房屋包括:木结构、砖木结构等危旧住宅;厨房或卫生间等设施不全的非成套住宅;其他需要改善的危旧住宅。危旧房屋的改善,可以采用4种方式:维修改善;拼接改善;重建(翻建)改善;其他改善。

  改善计划得征求住户意见

  危旧房怎么改,也得征求住户的意见。《办法》规定,危旧房屋改善项目计划由街道、乡镇政府或区政府指定部门根据危旧房改善规划,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在征求危旧房住户意见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向区危改办提出危旧房改善申请。

  若遇到危旧房产权有纠纷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改善实施单位应当在实施改善前对被改善房屋进行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维修改善费用个人出

  要政府出资的危旧房改善费用,由市、区两级政府按照各50%的比例分担。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危旧房屋改善年度计划将危旧房屋改善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确保危旧房屋改善资金及时到位。危旧房屋改善专项安置用房及通过搬迁或重建(翻建)改善等途径取得的住房,由市危改办统一调配。被改善房屋属于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包括不成套房),承租人可按照房改政策购房,房改售房款专项用于危旧房改善。

  市民请注意,如果是维修改善,那么其所需费用要由房屋产权人承担。如因特殊原因,产权人承担维修改善资金确实有困难的,可向政府申请维修改善经费补助。    

  安置补偿48平方米为界

  除办法另有规定外,重建改善的安置补偿参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执行。被改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面积)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改善实施单位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低于48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房。原地安置的,原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原面积与48平方米差额部分按房屋重置价进行结算,并取得相应产权;安置房面积超过48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评估结算,并取得相应产权;异地安置的,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执行。    

  异地安置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危旧房改善实施单位对异地安置的住户应当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或提供临时周转用房。原地安置的住户由其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同等地段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0%发放。

  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及确有困难的孤寡老年户,根据住户申请,经核实后,实施单位应安排临时周转房。

  对危旧房改善中搬迁的住户,实施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实施单位拟订,报市危改办批准后实施。    

  历史街区危旧房改善按性质区别

  计划立项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项目的,按“保护为主、改善为辅”的方针实施;计划立项为危旧房屋改善项目的,对其中的历史建筑按“修旧如旧”的原则实施保护性修缮;对不需要保护的其他危旧房屋,按危旧房屋改善政策实施;改善后的房屋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一致。

  另外,《办法》规定,零星住宅的翻建不适用这部办法,萧山、余杭国有土地危旧房改善及其管理,可参照这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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