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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3版:每日新闻·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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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昨通过反洗钱法
· 主管部门有权
进行反洗钱调查
· 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 明确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 反洗钱措施
适用于“反恐融资”
· 可疑交易调查人员
不得少于二人
· 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 义务主体涵盖特定非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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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主管部门有权
进行反洗钱调查

  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按照反洗钱法,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反洗钱法同时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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