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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3版:每日新闻·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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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昨通过反洗钱法
· 主管部门有权
进行反洗钱调查
· 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 明确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 反洗钱措施
适用于“反恐融资”
· 可疑交易调查人员
不得少于二人
· 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 义务主体涵盖特定非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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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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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反洗钱法规定,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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