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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3版:每日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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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给他一巴掌
  ■薛建国

  

  宁波一家派出所民警,在处理醉汉滋事时,一周内3次挨醉汉拳头,而民警坚持“打不还手”。

  某航空公司在进行空姐选拔测试时,出了这样的应变题:飞机上有“性骚扰者”故意将饮料洒在自己裤子上要自己为他擦时,该怎么处理?这些空姐候选者给出的答案高度一致:依然微笑着服务!

  “打不还手”,“依然微笑着服务”,那么尊严呢?人的尊严还有位置吗?

  在特定的条件下,“打不还手”是可以的,比如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但宁波这家派出所民警面对的是醉汉,醉汉是有行为责任能力的人。警察执法代表的是国家维持秩序,面对醉汉“打不还手”,损害的不仅是警察的尊严,严重的就是袭警,袭警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凡是故意伤害人民警察致伤的,都将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当然,对醉汉还手,不是你打我一拳,我还你一脚,而是要用职业技能将其制服,使其对自己或他人不再构成威胁。

  再说候选空姐答题。题述的那幕“性骚扰”行为,曾真切地呈现于新加坡某空姐面前,她的答案很简单:抬起手清脆地搧了对方一耳光。事后,她还因此获得了公司的赞誉和嘉奖。这一耳光打得好,打出了尊严;这一耳光打出了人格刚性,以浩然正气给不良企图者一个震慑。而我们候选空姐的答案,是对丑恶的纵容,这种忍让,不仅有损人格尊严,而且助长邪恶。

  民警的“打不还手”和候选空姐给出的答案,是多年来某种教育引导的结果。他们只有这样做了,才会得到肯定。比如“打不还手”的民警,可能会被当作文明执法的典范。再比如空姐,也可能被认为展示了良好的服务形象。这是一种误区。

  无论警察、空姐,还是别的职业,当然要做好服务。但是服务不是受辱。一个正常的、有平等意识的人,是不忍、不愿接受“受辱式服务”的。侮辱别人的人,不配得到本该得到的服务。对这种人,最合适的“服务”,就是像新加坡空姐那样,给他一巴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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